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净化消费环境,提高消费信心,构建消费和谐,从而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,由广东省消委会、羊城晚报和南方电视台共同主办的“2010年广东‘十大消费潜规则’发布会暨‘消费与服务’论坛”,于4月20日在广州隆重举行。论坛发布了2010年“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”: 1、参团旅游被“曲线加价”:部分旅行社以较低价吸引游客参团,但安排较长时间到指定商店购物,其商品价格普遍高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;还要求游客参加自费项目。 2、高速公路“低速”通行却按“高速”收费:部分高速公路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只能低速通行,却仍按照高速公路标准收费。 3、SP(网络和手机内容提供商)设置圈套绕开“二次确认”,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情况下擅自开通相关收费服务。 4、非现场购物,货物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收:网络购物、电视购物等由快递公司送货上门,消费者必须先签收后才能开包验货。如果货物存在损坏、短少、货不对板等情况,消费者维权难度增大。 5、以“免费试用,不满意可退款”等承诺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,并设置苛刻的条件让消费者“交钱容易退款难”。 6、酒楼、餐馆变相拒绝开发票:部分酒楼、餐馆以发票刚好用完等各种借口拒开发票;或提供给消费者的是另一家餐馆的发票;如要发票则要求补税,或取消打折、赠送消费券、小礼物等。 7、出租车不按计价表收费,特别是在节假日、上下班高峰期等特殊时段,客运站附近等特殊地点。 8、特价商品不退换,赠品不“三包”。 9、有价消费券过期作废:商场和通信运营商的各种消费券或充值卡,只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,过期只能作废。 10、汽车4S店“绑架”车主: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零配件价格及服务费远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和服务价格;车主一旦将汽车在该品牌4S店以外的汽修店维修或保养,厂家则声称对该车再不承担保修责任